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事務組長
張貼日期: 2025-08-21 14:37:22 點閱:3
考量旨述天然災害造成受災戶眾多且範圍廣大,災區內國 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、占用人有迫切修復地上房屋需求。 基於保障適足居住權,本署114年8月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1440005740號函各分署,同意災區(其範圍依行政院公告 為準)內之國有土地上承租人及占用人,於原使用範圍 內,逕由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益團體或居民自行修復,免逐 案向本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, 簡化申請作業程序,期受災居民早日重建家園。